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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把立法和国家管理与宪法秩序和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结合起来。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解给各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最后,基本法把德国定义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基本法的一个特点是所谓的“永久性”宪法原则。无论是今后的局部修改还是被一部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国方式、联邦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各政党每四年参加一次联邦议院选举。德国的参选率传统上都很高,70年代这一比例高达90%以上,自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以来在80%上下。在2021年第20届德国联邦议院的选举中,76,6%有选举权的选民参加了选举。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政党的任务是参与人民政治意志的构成。所以,推选执行政治职能的候选人和组织竞选也就提到了宪法使命的高度。出于这个原因,各政党可以从国家获取竞选产生费用的补贴。如今,这一始于德国的竞选费用补贴在多数民主国家已经司空见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政党的建设必须遵循民主原则(成员民主),它们应当拥护民主国家。
对于其本身民主意识不令人信服的政党,可以根据联邦政府的申请予以禁止,但这也不是一定之规。如果联邦政府认为某些政党对民主制度构成威胁,有必要加以禁止的话,那它也只能提出禁党申请,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才可以颁布禁令,此举目的在于防止执政党取缔令它在政治竞争中感到不适的政党。在联邦德国的历史上,仅有几次启动了禁党程序,而真正的禁令则少之又少。虽然基本法给政党以特权,但从本质上来说,政党是社会的喉舌。政党还要承担由选举失败、党员流失以及人事或事务性纷争带来的风险。
联邦议院由德国公民选举产生。联邦议院的选举基本采用比例代表制,以使各政党所得选票与其在议会中的所得席位成正比。但同时其选举制度也结合了多数选举制。即在选举中,选民的第一票需投选单一选区的候选人,第二票投选全国政党的候选人。联邦议院法定议席为 598 席,但由于所谓的跨地区和平衡任务制度,近来席位数显著增加。该法律的修正案旨在改变这一制度,并确保限制今后的议席数。参加议会存在所谓的 5% 门槛。即政党只有在获得至少 5% 的选票后才能进入议会。
联邦议院就是德国的国会,议员们组成议会党团,并从其中选举产生议会议长。联邦议院的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理并通过认可其政策来支持其执政,议会也可以通过投不信任票来罢免总理。从这一点来看,联邦议院同其他国家议会相似。德国的总理是由选举产生的,而英国或其他议会民主制中的总理是由国家元首任命的,这在本质上也没有大的区别。在其他议会民主政体中,一直是获议会多数派支持的政党领袖被任命为政府首脑。
议员们的第二大任务是立法。联邦议院主要通过由联邦政府提交的法律议案,从这个意义来说,德国的联邦议院与其他议会制民主国家相同,但是位于柏林帝国议会大厦内的联邦议院更多体现的是所谓的美国式工作型议会的特点,而非英国所体现出来的辩论型议会文化。联邦议院的专业委员会仔细并按专业咨议提交给议会的法律草案。
联邦议院的第三大任务是监督政府工作。公众能看到的议会监督工作由议会反对派来完成,而另一部分少为人见、但同等有效的监督工作由执政党的议员来承担,他们在闭门会议室向政府代表提出批评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