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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把立法和国家管理与宪法秩序和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结合起来。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解给各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最后,基本法把德国定义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基本法的一个特点是所谓的“永久性”宪法原则。无论是今后的局部修改还是被一部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国方式、联邦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欧元是欧洲货币联盟的货币,是世界货币体系中继美元之后第二大重要货币。位于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欧洲中央银行(EZB)和各国中央银行共同承担欧元的货币政策责任。在27个欧盟国家中,有20个国家把欧元作为官方货币。欧元早在1999年初起就已经成为账面货币,2002年1月1日在“欧元区”,也包括德国,开始作为现金流通。
《 基本法》未规定特定的经济秩序,但通过落实社会国家原则,排除了推行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可能性。联邦德国自1949年建立以来,社会市场经济是德国经济政策的基础。它尝试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社会市场经济是由联邦德国第一任经济部长、后来的联邦总理路德维希·艾哈德制定与实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案建立在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之上,补充以社会政策均衡措施。据此,一方面应原则上实现市场力量的自由运行,另一方面国家保障一个社会网络以抵御风险。
联邦总理和各联邦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即内阁。除了总理的大政方针制定权以外,还有“职责范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部部长在这些方针范围内独立领导他们的业务部门;同时还有“合议”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联邦政府以多数决议方式来裁决有争议的问题。联邦总理负责日常事务
德国有约48000多个动物种类和约24000多个高等植物、苔藓、菌菇、地衣和海藻。自然保护在德国被正式确立为国家目标,1994年写入了《基本法》第20a条。德国确立了数千个自然保护区以及16个国家公园和16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物保护圈。此外,德国是一些最主要国际自然保护协定的签约国,并参与了近30个以自然保护为宗旨的国家间协定和计划。德国生态经营面积的比例稳步上升,2021年达到9.6%,到中期应增长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