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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世界尊重和扩大人权是德国联邦政府政治的核心关注,它一贯与欧盟伙伴国共同在全世界致力于保护并持续发展人权标准,与联合国相关机构、特别是日内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密切合作。德国人权政策遵循一项具体的义务: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免受侵害,并创造牢靠的前提,使压迫、独裁和剥削不再有机可乘。这项权利是从《基本法》中引导出来的:第一条中规定,人权是每个人类社会、世界和平与公正的基础。
基本法把立法和国家管理与宪法秩序和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结合起来。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解给各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最后,基本法把德国定义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基本法的一个特点是所谓的“永久性”宪法原则。无论是今后的局部修改还是被一部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国方式、联邦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16个联邦州都拥有独立的管辖权。联邦层面负责外交、欧洲、国防、司法、劳动、社会、税收和卫生政策,国内安全、中小学、高校以及行政管理和乡镇则属于各州的管辖权限。联邦的权限主要在立法方面,联邦州通过其在联邦参议院中的代表参与立法。而各州行政机关不仅负责执行本州、而且还有联邦的法律。实行这种分工的原因要追溯到历史上:1871年,德意志民族国家通过联合众多独立的邦国而成立,这样,设立一个较大规模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行政机关成为多余。16个联邦州的特点之一是有三个城市州,它们的疆域分别限制在柏林、不来梅和汉堡这几座大城市,而其他所谓大州则管辖众多城镇和乡镇。
联邦总理和各联邦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即内阁。除了总理的大政方针制定权以外,还有“职责范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部部长在这些方针范围内独立领导他们的业务部门;同时还有“合议”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联邦政府以多数决议方式来裁决有争议的问题。联邦总理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