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自由汉萨城市不来梅是随着传统的航海贸易,特别是咖啡贸易而不断壮大起来的。不来梅州是全德面积最小的州,由不来梅市和不来梅港组成,两地相距60 公里。其中五分之一的人从事港口工作。最大的私营雇主是戴姆勒,汽车普遍起着很大作用:这里每年进出口大约160万辆汽车,就连文化生活也充满着贸易的气 息:远洋博物馆和德国航海博物馆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参观者。另外,商人的富裕生活产生了最美的城市建筑群,即市政厅市场及其巴洛克和文艺复兴风格的建 筑,这是对不来梅悠久历史的贡献,这一历史始于公元888年的开市权。
州府:不来梅
人口:569.396
面积:404平方公里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16个联邦州都拥有独立的管辖权。联邦层面负责外交、欧洲、国防、司法、劳动、社会、税收和卫生政策,国内安全、中小学、高校以及行政管理和乡镇则属于各州的管辖权限。联邦的权限主要在立法方面,联邦州通过其在联邦参议院中的代表参与立法。而各州行政机关不仅负责执行本州、而且还有联邦的法律。实行这种分工的原因要追溯到历史上:1871年,德意志民族国家通过联合众多独立的邦国而成立,这样,设立一个较大规模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行政机关成为多余。16个联邦州的特点之一是有三个城市州,它们的疆域分别限制在柏林、不来梅和汉堡这几座大城市,而其他所谓大州则管辖众多城镇和乡镇。
电影世界一年一度把他们的焦点对准柏林,聚焦柏林电影节。但是柏林人已经习惯了全球对他们的兴趣,毕竟他们从1458年霍亨索伦王朝在此建都以来就 成了大都市人。它有一段带着阴影的历史:纳粹统治以及东德政权在此建造的横亘整座城市的柏林墙。自1990年两德再次统一以来,柏林重新成为不再被分割、 具有世界地位的首都。欧洲最大的博物馆群体建筑博物馆岛、柏林爱乐乐团和50多个剧场构成了无与伦比的文化生活。39所高校孕育着“知识资本”。拜耳医药 保健公司和柏林航空公司等名字为该城的经济增添了夺目的光彩。世界上最大的旅游博览会也印证了一条广告词 -- 柏林值得一游!
州府:柏林
人口:3.866.385
面积:892平方公里
在城市州汉堡,尽管空中客车公司、奥托邮购公司和拜尔斯道夫的妮维雅康采恩不能立刻凸显港口的作用,可它们依然是搏击经济命脉的主体。不过几乎所有 大型石油康采恩都在易北河设立了机构,这要归功于这里的油轮码头。海员和观光游客推崇圣保罗娱乐区,而汉萨市民们则更看重他们作为媒体和学术中心的地位, 与之相应的是对文化的需求多,欧洲最大的文化工地易北河音乐厅也验证了这一点。诸如艺术馆这样的著名博物馆,30多家剧院,包括拥有像约翰·诺伊迈尔这样 的芭蕾舞世界明星的国立歌剧院,这些都满足了人们相当大的文化需求,而在音乐剧方面,汉堡也位居全国之冠,它每月吸引着成千上万的观众慕名前来观看演出。
州府:汉堡
人口:1.892.122
面积:755平方公里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代表,是除了联邦议院之外的下院,它有义务咨议每一项联邦法律。作为各州在联邦的议事场所,联邦参议院与其他联邦制国家中通常称为参议院(Senat)的下院作用相同。联邦参议院内只有各州政府的代表。各州的表决权以非常适度的形式考虑到各州居民数:每个州至少拥有三票,人口众多的州最多可以有六票。
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法律的形成过程,但与其他联邦制国家的下院有所不同。基本法赋予它两种参与方式。给联邦州带来额外行政支出或替代现行州法律的联邦法规必须获得联邦参议院的认可:联邦议院的法律议案必须得到联邦参议院批准,并使之生效。从这点来看,联邦参议院是享有与联邦议院相同权力的立法机构地位。目前,所有的法律决议中近半数须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因为联邦法律基本上都由各联邦州的行政机构来实施,所以最重要或花费最巨大的法律就会牵动各州的行政主权。有别于这些须经批准的法律是“申诉法”。虽然参议院可以对此进行否决,但是联邦议院能以与参议院相同的多数--如简单多数、三分之二多数,在后一种情况下至少需要联邦议院议员的多数(绝对多数)--来驳回异议。2006年9月起,联邦制改革对联邦和各州的管辖权做出了新的规定。改革的目标在于改善联邦和各州的行为和决策能力,理顺明晰政治职责。
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战后民主的代表性机构。基本法赋予它以如下权力:如果它确认某项民主秩序下产生的法律条文违背基本法精神,就可予以废止。宪法法院只有在接到申请时才会采取行动。有权提起诉讼的可以是联邦机构,如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者其组成部分(如议员或议会党团)以及州政府。在“宪法争议案”中,宪法法院保护基本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国家原则。为了使议会中的少数派也可以求助宪法法院,议会议员达到三分之一即可针对某法律条文提起上诉(“抽象法规监控诉讼”)。
此外,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政府行为侵犯,基本法赋予他“宪法诉讼”的合法权利。毕竟当认为某项法律违背宪法精神时,每家德国法院都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起“具体法规监控诉讼”。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方面对整个司法拥有垄断权。
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内惟一的民选职位。宪法赋予总理独自选定部长作为最重要政治部门领导的权力。总理还确定联邦各部的数量及其职责范围。他拥有制定纲领方针的职权,该纲领方针说明总理的权力,即有效规定政府工作的重点。凭借这些权限,联邦总理就拥有了可与总统民主政体下总统的政府权力相当的领导手段。
1949年拟定基本法的议会委员会把英国首相作为联邦总理的样板,前者拥有的权力手段与联邦总理完全相同,可实际上联邦总理的权力远逊于英国首相。在英国的议会政体中,一直是一党执政,因为英国的多数选举制有利于力量最强的政党。而在联邦议院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哪个政党会独占多数,所以总理选举通常都需要一个政党联盟。意欲共同执政的政党在选举总理之前详细磋商,磋商细节涉及各部在政党之间的分配,保留哪些部以及新设哪些部等等。执政联合中的强势政党有权推选联邦总理。另外,执政党还要就未来几年的实施规划进行磋商,这些执政联合之间的谈判结果写入联合执政协议。只有经过上述步骤之后,才进行总理选举工作。执政党派间的磋商为联邦政府的决策做准备,并伴随决策的整个过程。如果在新一届议会选举之前执政党派间的政治共同性不复存在的话,那么就将罢免总理。
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投票罢免总理,同时必须选举出一位新总理。议会的这一不信任议案迫使议会内的党派在罢免总理之前必须组建一个新的、有工作能力的多数派政府。历史上,只有两次罢免总理的尝试,其中,只有1982年那次获得了成功:当时的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社民党)遭遇不信任,同时赫尔穆特·科尔(基民盟)当选新一任总理。但联邦总理也可以随时在联邦议院中提出信任问题,以便检验他是否继续得到执政党派的无条件支持。如果总理输掉了信任投票,也就是政府多数派中有部分人偏离总理,那么就由联邦总统决定是否解散议会并重新举行选举。联邦总统也可以要求议会中的党派尝试组织一个新政府。
在联邦共和国的历史上,信任投票没有一次是真正失败的,但曾有过三次有计划的失败:执政党的议员或各部部长在投票时弃权,以达到解散政府的目的(三次分别为1972年、1982年和2005年)。采取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前重新举行联邦议院选举,按照宪法的规定,不这样做就无法提前选举。不过,这种做法必须得到联邦总统的首肯,而且在司法上也并非毫无争议。
联邦总理和各联邦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即内阁。除了总理的大政方针制定权以外,还有“职责范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部部长在这些方针范围内独立领导他们的业务部门;同时还有“合议”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联邦政府以多数决议方式来裁决有争议的问题。联邦总理负责日常事务
联邦议院由德国公民选举产生。联邦议院的选举基本采用比例代表制,以使各政党所得选票与其在议会中的所得席位成正比。但同时其选举制度也结合了多数选举制。即在选举中,选民的第一票需投选单一选区的候选人,第二票投选全国政党的候选人。联邦议院法定议席为 598 席,但由于所谓的跨地区和平衡任务制度,近来席位数显著增加。该法律的修正案旨在改变这一制度,并确保限制今后的议席数。参加议会存在所谓的 5% 门槛。即政党只有在获得至少 5% 的选票后才能进入议会。
联邦议院就是德国的国会,议员们组成议会党团,并从其中选举产生议会议长。联邦议院的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理并通过认可其政策来支持其执政,议会也可以通过投不信任票来罢免总理。从这一点来看,联邦议院同其他国家议会相似。德国的总理是由选举产生的,而英国或其他议会民主制中的总理是由国家元首任命的,这在本质上也没有大的区别。在其他议会民主政体中,一直是获议会多数派支持的政党领袖被任命为政府首脑。
议员们的第二大任务是立法。联邦议院主要通过由联邦政府提交的法律议案,从这个意义来说,德国的联邦议院与其他议会制民主国家相同,但是位于柏林帝国议会大厦内的联邦议院更多体现的是所谓的美国式工作型议会的特点,而非英国所体现出来的辩论型议会文化。联邦议院的专业委员会仔细并按专业咨议提交给议会的法律草案。
联邦议院的第三大任务是监督政府工作。公众能看到的议会监督工作由议会反对派来完成,而另一部分少为人见、但同等有效的监督工作由执政党的议员来承担,他们在闭门会议室向政府代表提出批评性问题。
只有获得5%以上选民选票或者至少3个直选议席的政党才能进入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