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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中小企业--经济的基石 Open item

德国经济的主要特点是中小企业以及自主创业者与自由职业者。所有企业中约99.4%都属于所谓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年营业额低于5000万欧元、雇员人数少于500人的企业。约有55%的雇员效力于这样的中小企业。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都由所有人经营,也就是说,资本的多数和企业领导集于一身。这些企业通常都是代代相传。中小企业的强项包括,能迅速推出具有市场能力的产品、定位国际化、专业化程度高以及成功占领细分市场领域的能力。恰恰是这些特征,使许多来自德国的中小企业成为了它们领域里的世界市场领头羊。

德国属于出口强国之列。2022年货物和服务出口额为15760亿欧元。进出口贸易顺差为81亿欧元。出口的强势地位首先得益于德国工业的生产力。制造业有50%的产品销售到外国。在某些行业,外国业务的规模还要大得多:汽车工业的出口额占比已达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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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是欧洲货币联盟的货币,是世界货币体系中继美元之后第二大重要货币。位于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欧洲中央银行(EZB)和各国中央银行共同承担欧元的货币政策责任。在27个欧盟国家中,有20个国家把欧元作为官方货币。欧元早在1999年初起就已经成为账面货币,2002年1月1日在“欧元区”,也包括德国,开始作为现金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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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 Open item

《 基本法》未规定特定的经济秩序,但通过落实社会国家原则,排除了推行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可能性。联邦德国自1949年建立以来,社会市场经济是德国经济政策的基础。它尝试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社会市场经济是由联邦德国第一任经济部长、后来的联邦总理路德维希·艾哈德制定与实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案建立在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之上,补充以社会政策均衡措施。据此,一方面应原则上实现市场力量的自由运行,另一方面国家保障一个社会网络以抵御风险。

经济政策 Open item

根据联邦制,经济与金融政策的构建与协调是联邦、联邦州和乡镇的一项共同任务,它们共同参与了各个委员会。此外,独立的经济学家向联邦政府提供咨询。每年一月,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该报告中描绘了当年联邦政府追求的经济与金融政策目标以及计划中的经济与金融政策的基本特征。在德国,经济生活运行的一个先决条件是自由竞争,它受到《 反限制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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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总理和政府 Open item

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内惟一的民选职位。宪法赋予总理独自选定部长作为最重要政治部门领导的权力。总理还确定联邦各部的数量及其职责范围。他拥有制定纲领方针的职权,该纲领方针说明总理的权力,即有效规定政府工作的重点。凭借这些权限,联邦总理就拥有了可与总统民主政体下总统的政府权力相当的领导手段。

1949年拟定基本法的议会委员会把英国首相作为联邦总理的样板,前者拥有的权力手段与联邦总理完全相同,可实际上联邦总理的权力远逊于英国首相。在英国的议会政体中,一直是一党执政,因为英国的多数选举制有利于力量最强的政党。而在联邦议院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哪个政党会独占多数,所以总理选举通常都需要一个政党联盟。意欲共同执政的政党在选举总理之前详细磋商,磋商细节涉及各部在政党之间的分配,保留哪些部以及新设哪些部等等。执政联合中的强势政党有权推选联邦总理。另外,执政党还要就未来几年的实施规划进行磋商,这些执政联合之间的谈判结果写入联合执政协议。只有经过上述步骤之后,才进行总理选举工作。执政党派间的磋商为联邦政府的决策做准备,并伴随决策的整个过程。如果在新一届议会选举之前执政党派间的政治共同性不复存在的话,那么就将罢免总理。

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投票罢免总理,同时必须选举出一位新总理。议会的这一不信任议案迫使议会内的党派在罢免总理之前必须组建一个新的、有工作能力的多数派政府。历史上,只有两次罢免总理的尝试,其中,只有1982年那次获得了成功:当时的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社民党)遭遇不信任,同时赫尔穆特·科尔(基民盟)当选新一任总理。但联邦总理也可以随时在联邦议院中提出信任问题,以便检验他是否继续得到执政党派的无条件支持。如果总理输掉了信任投票,也就是政府多数派中有部分人偏离总理,那么就由联邦总统决定是否解散议会并重新举行选举。联邦总统也可以要求议会中的党派尝试组织一个新政府。

在联邦共和国的历史上,信任投票没有一次是真正失败的,但曾有过三次有计划的失败:执政党的议员或各部部长在投票时弃权,以达到解散政府的目的(三次分别为1972年、1982年和2005年)。采取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前重新举行联邦议院选举,按照宪法的规定,不这样做就无法提前选举。不过,这种做法必须得到联邦总统的首肯,而且在司法上也并非毫无争议。

联邦政府 Open item

联邦总理和各联邦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即内阁。除了总理的大政方针制定权以外,还有“职责范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部部长在这些方针范围内独立领导他们的业务部门;同时还有“合议”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联邦政府以多数决议方式来裁决有争议的问题。联邦总理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