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索引

基本法 Open item

基本法把立法和国家管理与宪法秩序和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结合起来。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解给各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最后,基本法把德国定义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基本法的一个特点是所谓的“永久性”宪法原则。无论是今后的局部修改还是被一部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国方式、联邦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联邦制国家 Open item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由16个联邦州组成。国家权力由总体国家即联邦和各联邦州共同分担,后者拥有的国家权力虽然有限但具有独立性。

联邦宪法法院 Open item

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战后民主的代表性机构。基本法赋予它以如下权力:如果它确认某项民主秩序下产生的法律条文违背基本法精神,就可予以废止。宪法法院只有在接到申请时才会采取行动。有权提起诉讼的可以是联邦机构,如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者其组成部分(如议员或议会党团)以及州政府。在“宪法争议案”中,宪法法院保护基本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国家原则。为了使议会中的少数派也可以求助宪法法院,议会议员达到三分之一即可针对某法律条文提起上诉(“抽象法规监控诉讼”)。

此外,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政府行为侵犯,基本法赋予他“宪法诉讼”的合法权利。毕竟当认为某项法律违背宪法精神时,每家德国法院都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起“具体法规监控诉讼”。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方面对整个司法拥有垄断权。

联邦总统 Open item

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他对外代表国家,任命政府成员、法官和政府高官。他签署法律文件,使之生效。他解散政府,并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提前解散议会,就像2005年夏发生的那样。美国总统或其他国家的总统可以对议会颁布的法令行使否决权,而基本法并未赋予德国总统这种权力。虽然联邦总统确认议会决议和政府人选,但是他只是在按照基本法条文来检验其产生过程是否正确。

联邦总统任期5年,可以连任。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由16个州议会选出的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