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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最重要的支柱,其资金的筹集基于现收现付制:目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由正在工作的雇员和雇主每月缴纳的保险费来支付,投保人通过缴 纳保险费,在退休前取得自己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而他们未来的养老金又是由以后几代人以自己的保险费来筹集资金(《世代协议》)。除此以外,企业与私人养老 保险构成了养老保障的第二和第三支柱,在一定条件下也得到国家的促进。
德国几乎所有居民都参加了法定(90%)或私人(10%)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医疗检查、药品、住院和预防等方面的费用。医疗保险费由雇员与雇主共同支付,法定保险投保人的无业亲属无需缴纳保险费。
德国失业者有权得到资助。在过去两年中向法定失业保险机构至少缴纳了12个月保险费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金(最后一次净工资的60%至67%)。失业金 来自由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一半的保险费。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至24个月,在这之后可申请求职者基本保险 (“失业保险金II”),具体计算视救助需要而定。在经济危机中,从税收中支付短时工的补贴,这一措施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使企业在经济形势困难的情况 下避免裁员。
护理保险于1995年作为社会保障的“第五支柱”引进,这一义务保险通过雇主与雇员均摊保险费、以现收现付制程序筹集资金。
社会福利国家原则在《基本法》第20条中得以确立,即使修改《基本法》,也不得取消。这样,《基本法》就促使国家有责任在提供自由空间以外,也必须保障其公民的物质生活基础。而个人也必须为自己的社会保障承担责任。
德国19世纪就已经成为众多移民的目的国,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它是欧洲移民人数最多的国家。1950年外国人还只有约50万人,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 人口比例的约1%,现在这一情况有了明显改变:目前约有1160万外国人生活在德国,占总人口的13%。
联邦总理和各联邦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即内阁。除了总理的大政方针制定权以外,还有“职责范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部部长在这些方针范围内独立领导他们的业务部门;同时还有“合议”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联邦政府以多数决议方式来裁决有争议的问题。联邦总理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