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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基本法 Open item

基本法把立法和国家管理与宪法秩序和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结合起来。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解给各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最后,基本法把德国定义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基本法的一个特点是所谓的“永久性”宪法原则。无论是今后的局部修改还是被一部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国方式、联邦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欧洲联盟 Open item

德国与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是如今欧盟的六个创始国,于 1957 年结盟。现在,它由 27 个国家组成,其中 20 个国家的官方货币是欧元。对德国而言,欧洲一体化构成了和平、安全和繁荣的基础。此外,整个欧洲的内部市场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也支持更多成员融入欧盟。

bpb.de

europa.eu

欧盟委员会 Open item

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是一个政治上独立的超国家机构,它代表和维护着整个欧盟的利益。欧盟委员会拥有所有共同体法令的建议权(动议权),作为“共同体条约的捍卫者”监督共同体法律的执行情况,并在例如财政或者卡特尔法等方面拥有行政权。此外,它还对外代表共同体的利益。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领导,自2019 年12月1日以来,德国人冯德莱恩女士担任该职务。目前每个成员国都由一位委员会成员代表。

ec.europa.eu

联邦宪法法院 Open item

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战后民主的代表性机构。基本法赋予它以如下权力:如果它确认某项民主秩序下产生的法律条文违背基本法精神,就可予以废止。宪法法院只有在接到申请时才会采取行动。有权提起诉讼的可以是联邦机构,如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者其组成部分(如议员或议会党团)以及州政府。在“宪法争议案”中,宪法法院保护基本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国家原则。为了使议会中的少数派也可以求助宪法法院,议会议员达到三分之一即可针对某法律条文提起上诉(“抽象法规监控诉讼”)。

此外,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政府行为侵犯,基本法赋予他“宪法诉讼”的合法权利。毕竟当认为某项法律违背宪法精神时,每家德国法院都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起“具体法规监控诉讼”。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方面对整个司法拥有垄断权。

联邦政府 Open item

联邦总理和各联邦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即内阁。除了总理的大政方针制定权以外,还有“职责范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部部长在这些方针范围内独立领导他们的业务部门;同时还有“合议”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联邦政府以多数决议方式来裁决有争议的问题。联邦总理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