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政治体制和联邦制

不可侵犯:《基本法》所保护的内容

《基本法》自 1949 年起一直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有其他法律的基础。它可以被修改——但有两条条款永远适用。
勃兰登堡门
《基本法》中第 1 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 picture alliance / Jörg Carstensen

德国宪法名为《基本法》。其中规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价值观和组织原则。所有其他立法都必须以其为依据。

《基本法》包含哪些内容?

《基本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什么是基本权利?

最重要的基本权利载于《基本法》第 1 条:尊重人的尊严。该条文原文如下:“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其他核心基本权利还包括:

为什么叫“基本法”而不是“宪法”?

“基本法”这一称谓旨在强调其临时性质。1949 年《基本法》生效时,它仅适用于当时西德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而不适用于东德。此举是为了不阻碍东西德的统一。随着 1990 年的统一,它成为了全德宪法。

《基本法》可以修改吗?

可以,但必须获得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自 1949 年以来,它已被修改过多次。不过,第 1 条(人的尊严)和第 20 条(阐述民主与法治国家等原则)是不可修改的。这一保障——正如《基本法》的许多元素一样——是从纳粹主义时期汲取的教训。